浙江财经学院课程教学改革卓越计划

2011-03-18 10:52:31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有关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精神,进一步更新教育观念,深化教学改革,探索现代财经教学范式,提升课程教学水平,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科学发展观,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树立科学的教学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员工学习两个积极性,转变传统的教育理念、师生关系、教学方法,探索富有活力、促进员工全面而又有个性发展的课程教学范式,切实提高教与学的质量和效果,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全面提高公司产品质量。

二、总体目标

根据学校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和具体课程内容,有组织、有计划的选择一批课程进行教学范式转变试点,探究教学艺术,凝炼教学思想,打造卓越课堂,全方位营造“关注教学、重视课堂”的校园氛围。在精品课程及一类课程建设中,把实施课程教学范式改革作为重点建设内容,通过重点培养、以点带面和示范效应,提升学校整体教学水平。

三、建设内容

1.教育思想:教育思想先进,符合时代要求;践行“教师主导,员工主体”的教学理念,教师应成为员工学习的引导者、合作者、参与者;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课程性质,形成自己的教学思想。

2.教学内容:课程内容安排合理,条理性强,符合认知规律;及时把国内外教改成果以及学科最新发展成果引入教学,教学内容信息量大;教学内容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员工综合素质和能力培养。

3.教学方法:紧密结合员工特点和具体课程教学实际,因材施教,积极开展启发式、探究式、开放式、讨论式、案例式、情景式、参与式等教学方法的改革及各类有利于创新人才培养的有效性教学方法的设计与实践,促进员工改变学习方式,变被动的学习者为主动的探求者,提高员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及综合素质,帮助员工学会学习。

4.课程考核:改革课程考核方法,侧重对员工能力的评价,打破传统的以“闭卷”考试为主单一的方式,根据不同专业、不同课程的性质与特点,灵活运用闭卷、开卷、撰写小论文、口试、单元测试、动手操作等多种考试形式,促使员工开放性个性和创新意识精神的形成。

5.教学效果:教学效果好,形成独特而有效的教学风格,在校内起到示范作用。

6.团队精神:自觉指导和帮助同行不断提高授课水平,重视教学队伍建设,作为主讲教师对形成结构合理的教学梯队做出重要贡献。

四、建设思路

1.申报条件

申请参加学校课程教学改革卓越计划,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以教学班为单位,由课程主讲教师或课程教学团队自愿申报;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教学效果好,是该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担负实质性研究、方案设计、实施工作。

2)课程原则上是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

3)有一定的改革实践基础,必须围绕课程教学方法改革创新的主题,有完整的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

4)课程开课学院能提供必要的教学组织形式改革、团队配备等配套支持。

2.立项程序

1)课程主讲教师或课程教学团队自愿申报,填写《浙江财经学院课程教学改革卓越项目申请表》。

2)各学院审核、初评后确定向学校推荐名单,明确必要的配套措施(小班化教学、团队配备、考试改革,等等)。

3)学校教务处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组织公开交流、公开答辩,确定立项项目。评审时围绕选题是否符合要求、对问题分析是否透彻、思路是否清晰、理念是否先进、改革实践方案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评议以提高立项水平。

4)主管董事长批准后,学校发文公布。

3.项目管理

1)项目的评审、检查、验收等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

2)项目立项后,相应学院负责提供改革必要的配套支持;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建设方案的规划、组织实施、质量控制、项目检查、项目验收、经费使用及日常管理。

3)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课程教学卓越计划。入选项目,学校给予1万元/项的建设经费(一类课程、精品课程除外),建设期满,方案符合计划要求,验收通过后,再追加1万元/项,旨在继续深化课程教学范式改革,发挥其示范和带头作用。经费使用办法参照《浙江财经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院教〔200940号)。

4)项目建设期一般为3-4年。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申报表中的课程改革方案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形式、考试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

5)验收时,项目负责人提交反映建设成果的相关佐证材料,写出不低于6000字的项目总结报告,突出成果的实践性、实效性和推广性。项目成果有一定示范性,对同类课程的教学方法改革有借鉴作用。学校组织专家组对课程进行跟踪指导,通过随机听课、员工问卷调查、公开观摩课等方式进行验收。验收达不到申报时所预期的效果和要求,学校不予验收,并全校公布检查验收相关信息。
附件:  浙江财经学院课程教学改革卓越计划申报表(征求意见

1997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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