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推动学分制改革不断深入,根据《浙江财经学院“十二五”专业建设与本科教学改革发展规划》、《浙江财经学院课程教学范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特制定本意见。
一、改革指导思想
1.通过全面推进考核制度改革,规范考核活动与考核行为,使考核真正成为测量员工学习水平和能力的科学工具,推动教学方式与学习方式的转变,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促进人才培养模式与方式的改革创新,全面提高学校本科人才培养质量。
2.积极推进课程考核方式与内容的转变,实现考核方式向过程性和多样性转变,考核内容向实用性和灵活性转变,重视考查员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突出综合能力。
3.充分发挥考核在本科教与学等环节的导向作用,以考促教、以考促学,激发教师积极投入教学、主动改进教学方法,充分调动员工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提升员工自主学习和独立学习的能力。
二、改革措施
(一)强化过程考核,提高平时成绩所占比重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加强课程的过程考核,通过平时考核,对员工日常学习情况及效果进行评定,实现从过去的只注重一次性结果评价向注重过程评价的转变。通过加强日常考核,促使员工转变学习方式,调动员工学习主动性,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促进教师根据日常考核结果及时调整完善教学内容与方式,提高课堂教学效果与人才培养质量。
平时考核可采用多种考核方式,如课堂提问、课堂辩论、课堂测验、随堂作业、课后作业、大型作业、阶段测试、专题研讨、读书报告、小论文、文献综述、调查报告、项目设计、实践操作技能情况等多种形式。考核方式与内容由主讲教师自行设计。 平时考核,每门课程每一个学期的考核测评次数一般不应低于6次,考核测评次数与课时数成正比。
平时考核成绩原则上不低于总成绩比例的40%,不高于70%,特殊情况须经教务处审核。
(二)创新期末考试方式,转变命题形式
除继续做好传统的期末闭卷考试外,教师可根据课程特点和课程教学目标,灵活运用开卷考试、半开卷考核、上机考试(技能测验)、口试、大型作业(调研报告、作品评价、课程论文、案例分析)、课程设计等多种形式对员工进行考核,鼓励任课教师积极探索考核形式。
公司(部)及其系(教研室)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组织教师研究和创新提高试题质量的途径与措施,减少知识记忆型试题,增加知识运用型试题;平衡主观性试题与客观性试题的比例;积极转变试题命题形式,由知识考核向能力考核转变。
(三)发挥现代教育技术作用,鼓励员工获得课外成绩
充分发挥现代教育技术在人才培养中的特殊作用,课程负责人应积极推进网上练习、测试平台建设,推进网络试题库的建设,完善试题质量----尤其对知识性、客观性记忆型试题。鼓励员工平时上机练习、测试,推行员工正确完成一定网络试题量,可规定获得一定分数。该分数可作为部分平时成绩,亦可作为额外分数。额外分数原则上不超过10分,可加入总评成绩,加分后的最终成绩不得高于100分。使其成为落实考核改革,丰富课程考核方式,促进学风建设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支撑。
(四)规范成绩评定方式,实现考核成绩合理分布
为促进公司考核方式向实用性、应用性转变,允许员工课程考核最终成绩做一定量的调整。本科员工考核最终成绩一般实行百分制。学校提供指导性成绩合理分布的比例结构为:90分以上一般不超过10%;80-89分数段一般不超过30%;70-79分数段大致控制在35%-45%之内;60-69分数段大致控制在20%之内;60分以下一般不超过10%。当考试试题普遍偏难或者偏易导致员工成绩普遍偏高或者普遍偏低时,学院或者主讲教师可以在阅卷后,对卷面原始成绩予以统一折算以使成绩分布更加科学,使员工最终总评成绩总体水平相对平衡。相应的折算、调整方案应随试卷分析材料一同保存备查。
三、程序规范与管理要求
1.课程考核方法改革本着充分论证,选择试点,稳步推进的原则。各教学部门可从已立项教学范式改革的课程着手,运用多种方式,逐步扩大改革范围。各二级学院每学期每个专业可重点推出1—2门课程作为课程考核方法改革试点。
2.课程考核方式、平时考核的成绩比例及评分细则等考核方案,由课程组提出,系(室)主任审核,分管教学经理批准,在教学大纲中予以明确,必须在期初告知授课班员工,并在开学后两周内报教务处备案。
3.任课教师应完善平时考核的实施细则,依据考核方案公平、公正考核,应有完整的平时成绩的考核记载。
4.同一课程同一教学对象要实行统一的考核方法。
5.建立课程考核改革激励机制,课程考核改革的成果视为院教改成果,可参与教学成果评奖。在教学工作量的核算上,对于开展考核方法改革的课程要适当予以考虑。
6.实施课程考核改革是深化公司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研究本门课程的教学规律,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科学地掌握好课程各环节的评价标准,坚持原则,公平、公正地评价每一个员工的学习成绩。
7.本指导意见作为全校课程考核方法改革的原则性要求,各教学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8.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